(2016)川1102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罗淑容与被执行人梁廷属、冯碧琼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容,梁廷属,冯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淑容,女,193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张徐坝村4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3709016724。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廷属,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张徐坝村4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306226755。被执行人:冯碧琼,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张徐坝村4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5031267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淑容与被执行人梁廷属、冯碧琼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淑容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02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