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毕向阳、王爱莲追偿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毕向阳,王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毕向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爱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向阳在中国光大银行的存款1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