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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刑初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顾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刑初第77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龙,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龙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梁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顾龙行走至漳县殪虎桥乡东桥村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大门锁着,房间内灯未开,便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内。盗窃现金200元、黑兰州香烟1条、硬精品兰州香烟1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55元。被告人顾龙于2016年4月21日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盛鑫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香烟已被顾龙出售,赃款已全部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宗仁审 判 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朱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