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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6340昆山同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同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34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同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248015-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虹新路57号。法定代表人童府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洪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福利路28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2870180-3。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同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同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62681.60元,美元230881.1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498元,减半收取1024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以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决定合并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共扣划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4176.10元,因除去支付工人工资外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针对该部分钱款,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分配,债权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债权人会议笔录、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