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范洪祥与李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祥,李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69号申请人范洪祥。被执行人李旭明。本院在执行范洪祥与李旭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