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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范洪祥与李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祥,李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69号申请人范洪祥。被执行人李旭明。本院在执行范洪祥与李旭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