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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植鹏与黄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植鹏,黄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植鹏,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张峻源,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正,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甫区。申请执行人陈植鹏与被执行人黄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正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植鹏欠款1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元。申请执行人陈植鹏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正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龙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