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韩一电机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韩一电机有限公司,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韩一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虹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韩一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韩一电机有限公司货款31865.20元及利息2549.22元,承担执行费416.21元及受理费36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执字第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