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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任浩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浩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477号罪犯任浩禹。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藁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浩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任浩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浩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浩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浩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景彬审 判 员  张瑞征代理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