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告张伟,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