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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1031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轮胎款11800元,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的丈夫张晓利在我店里购买轮胎,一共欠我轮胎款11800元。在我多次催要的情况下,2016年3月8日,张晓利才在他家里给我出具了欠条。2016年5月张晓利因交通事故死亡,我去被告要轮胎款,可是被告分文未给。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丈夫张晓利在2016年1月前曾有一辆半挂车,因经营不善已卖他人。张晓利一直都有赌博的恶习,我曾告诫过,如果他有任何买卖,包括金钱上的交易,必须得经过我的签字,还有我身份证件,才能证实是经过我本人的同意,否则我不接受任何与我无关的事。对原告所说的张晓利购买原告的轮胎,张晓利共欠原告轮胎款11800元,因我家不经营车,我对此也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被告的丈夫张晓利欠原告杜某轮胎款11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丈夫张晓利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已故丈夫张晓利欠原告轮胎款11800元的事实存在。该欠款发生在张晓利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杜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轮胎款11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轮胎款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