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庆芝与韦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芝,韦凤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741号原告:周庆芝,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韦凤姬,住广西柳城县。原告周庆芝与被告韦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庆芝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庆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家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贵和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