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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庆芝与韦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芝,韦凤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741号原告:周庆芝,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韦凤姬,住广西柳城县。原告周庆芝与被告韦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庆芝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庆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家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贵和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