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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陈长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陈长福,许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被执行人陈长福,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小丽,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324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长福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淑路与站前路交叉口乐富公寓商业B幢楼1层115铺和116铺的商业店铺。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两处商业店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长福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淑路与站前路交叉口乐富公寓商业B幢楼1层115铺和116铺的商业店铺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