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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薛贵明与杨光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64年5月1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正在审理过程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