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兴富诉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兴富,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251号原告:白兴富,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勇,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石桥村。法定代表人:邱汝,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兴富诉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兴富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兴富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