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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罗秀镇礼教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韦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罗秀镇礼教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覃丽玲。被执行人韦权斌。象州县罗秀镇礼教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韦权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礼教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排除妨害、返还1.8亩土地,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权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下,被执行人韦权斌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同意将涉案的“六基岭”的1.8亩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对于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桑树表示已经砍掉,以后归申请人经营管理。本院查扣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00元,用于支付受理费、鉴定费和执行费。至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全部实现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象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扬军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