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张恒伟、曹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张恒伟,曹秀英,童红霞,张恒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1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5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3630-9。负责人:唐春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兴盛,该行职员。被告:张恒伟,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曹秀英,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童红霞,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张恒宝,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诉被告张恒伟、曹秀英、童红霞、张恒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同意承担2000元,被告张恒伟、曹秀英、童红霞、张恒宝同意承担6620元。审判员 李恒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