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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01号。代表人张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有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小区27号楼1-3层10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小区27号楼1-3层10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3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第1207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峰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6)豫01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峰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小区27号楼1-3层103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14××3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本院(2016)豫0102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