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叶春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兰树平,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叶春,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兰树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叶春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春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