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213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