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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213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