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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长合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涌展布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长合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涌展布袋厂,王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6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L46430666。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涌展布袋厂,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L7314682-0。被执行人王中勇,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涌展布袋厂、王中勇的银行存款、收入216878.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