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058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董事长。上诉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4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交货地址为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该地址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同时,上诉人住所地亦在东莞市,故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方式为送货上门,交货地址为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该地址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不应视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东莞市,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413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审 判 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周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