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彭有芝与邹俊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芝,邹俊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彭有芝,女,汉族。被执行人邹俊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彭有芝与邹俊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俊久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