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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与尤桂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尤桂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9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和墟鳌头扎钢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2483625—X。法定代表人:朱镜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起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桂增,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以下简称兴华电镀厂)因与被申请人尤桂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华电镀厂申请再审称:(一)尤桂增系下班时间在兴华电镀厂门口的成鳌大道上受到第三人机动车事故伤害,并不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兴华电镀厂对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判令兴华电镀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二审法院将尤桂增出院休养时间列入护理期间计算护理费,并���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三)尤桂增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误工问题,二审法院对误工费部分予以认定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兴华电镀厂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问题是:1.兴华电镀厂应否对损害事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二审法院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计算是否得当?关于兴华电镀厂对尤桂增遭受损害事实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尤桂增于2014年3月入职兴华电镀厂工作,定期领取工作报酬,兴华电镀厂对尤桂增工作进行指示管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尤桂增所受人身损害虽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但上述损害是其在前往兴化电镀厂加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所致,应认定系在与尤桂增自身承担工作任务相关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兴华电镀厂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兴华电镀厂以其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无须担责的抗辩,本院认为,按照《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第三人侵权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雇主承担责任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雇主在承担责任后,仍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二审判决据此判令兴华电镀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亦��加重兴华电镀厂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兴华电镀厂以自身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事由不成立。至于兴华电镀厂提出的尤桂增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而是在下班期间遭受损害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尤桂增于2014年11月3日至15日期间连续安排有早、中、晚三班,其中晚班一般于22:00前后下班,二审判决据此采信尤桂增主张,推定尤桂增系16日晚饭后前往兴华电镀厂上晚班途中遭受机动车损害符合常理。兴华电镀厂主张16日未安排晚班,但未举证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兴华电镀厂提出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尤桂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后,于2014年11月16日住院治疗共计41天,自2014年12月27日出院后在家全休6个月,期间遵医嘱须由专人陪护,二审判决据此参照本地护工标准以80元/天×221天(即41天+180天)计算护理费数额并无不当。尤桂增虽为农村户口,且2014年新入职至事故发生之日尚未满一年,但其在入职前已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和工作,二审法院据此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至于兴华电镀厂主张的尤桂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计付问题,本院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权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本案中,兴华电镀厂与尤桂增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尤桂增自兴华电镀厂处定期领取工作报酬,二审判决按照《人损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尤桂增固定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兴华电镀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琼圣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黄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