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孙慧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孙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张金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慧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孙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被告孙慧琴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计36751.72元(该利、罚息计算至2014年9月22日,此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案件受理费719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孙慧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法对被执行人孙慧琴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