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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7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与黄远凤、方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远凤,方国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7民初252号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远凤,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被告:方国祥,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远凤、方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锦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红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