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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褚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褚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维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行上诉人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其与褚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退回青海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卓玛审判员  靳玲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附:本案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