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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卫军,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卫军。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云,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卫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