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勇奇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奇,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5874号原告张勇奇,男,1986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养鱼池巷西2号。组织机构代码:69024892-6。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玉龙,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勇奇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