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240-2号原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邦,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明,系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俊山,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624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价值325613.28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6年7月27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民终255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被告胜诉,该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大连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5613.28元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高发明名下提供担保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