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修武、田密、陈淑维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修武,田密,陈淑维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特23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民族街。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覃勤,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申修武,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菠萝山社区农机厂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009260031。被申请人田密,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菠萝山社区农机厂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607283545。被申请人陈淑维,女,1938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福泉街41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3812280025。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申请人申修武、田密、陈淑维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田密准确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起诉。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 玲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