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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喜梅与赵俊杰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喜梅,赵俊杰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特17号申请人贾喜梅。被申请人赵俊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喜梅与被申请人赵俊杰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贾喜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伊凡?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贾喜梅:听清了。?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