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4行初32号原告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康惠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XN2CH7L。法定代表人何传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064-4。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何伟,男,生于1970年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何伟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祎代理审判员 马志勇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漫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