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建娥与折双存、蒋兰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娥,折双存,蒋兰芳,折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折双存,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兰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折浩伟,公民身份号码×××,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建娥与折双存、蒋兰芳、折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