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的一天22时许开始至被抓获之前,被告人刘某伙同“江西”(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卢前村新区豪峰宾馆隔壁一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二场次,每次由“江西”提供赌资及赌具,刘某负责摇骰盅及“赔食”(收付赌资),每次赌完“江西”分几十元给刘某。2016年5月5日22时许,刘某又伙同“江西”在该赌场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并招揽附近的三轮车工友及摩托车工友参赌,赌场规定投注金额1元至1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参赌人数有20多人。当天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抓获刘某及参赌人员吴某,并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人民币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