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潍执指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温海环与张福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海环,张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温海环。被执行人张福中。申请执行人温海环与被执行人张福中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6)潍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温海环与被执行人张福中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