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岳阳市四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聂某某,岳阳市四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被执行人聂某某,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凉亭山居委会。被执行人岳阳市四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冷水铺村。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岳阳市四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岳阳市四江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8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