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谢江平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谢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生于1985年8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被执行人谢江平,男,生于1980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邹文伦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陈凯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谢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谢江平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凯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