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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350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给申请执行人3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