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700号罪犯赵某。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赵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51.4分,其中获奖励分共6.5分。如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该犯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