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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国芳与唐小明、李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芳,唐小明,李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祥。上诉人马国芳因与被上诉人唐小明、李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马国芳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9月6日前缴纳上诉费用3452元,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国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霁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