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柳霞与张海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霞,张海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特41号申请人:柳霞。委托代理人:张俊。被申请人:张海洲。申请人要求柳霞宣告张海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柳霞诉称,申请人柳霞与被申请人张海洲夫妻关系。张海洲于2002年失踪未归。张海洲家属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现申请人认为张海洲已下落不明满四年,要求宣告张海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海洲,男,194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路3号山陕北里4-2-1号,公民身份号码××。2002年张海洲从家离开后未归,经多方查找未果。张海洲家属向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所报案失踪,但仍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张海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海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有公安机关证明被申请人张海洲于2002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柳霞要求宣告张海洲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海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