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尹道才与马春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道才,马春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066号原告:尹道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春花。原告尹道才与被告马春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道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道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春花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8000元。事实与理由:他从事油漆工作,马春花承接室内装潢工作。2014年度,他向马春花提供劳务,为其承接的工程进行油漆作业。2015年2月12日,马春花向他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劳动报酬30000元,后马春花仅支付了2000元。他多次向马春花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马春花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马春花向尹道才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其30000元。审理中,尹道才自认马春花已支付2000元。本院认为,尹道才主张其向马春花提供劳务,马春花尚结欠其劳动报酬28000元,有欠条为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马春花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尹道才要求马春花给付劳动报酬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马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春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尹道才支付劳动报酬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尹道才已预交),由马春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尹道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