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菊花与李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花,李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091号原告张菊花,女,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李翠梅,女,汉族,年龄、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花与被告李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花撤回对被告李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张菊花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