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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泽龙申请执行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龙,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张泽龙,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泽龙申请执行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宁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即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泽龙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7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饶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