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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秋义,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被执行人:李秋义,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秋义、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高 瑞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