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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2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宏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5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建及辩护人郑洪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宏建酒后驾驶鲁M×××××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兴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路桥上时,与张某驾驶的津A×××××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宏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李宏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4mg/100ml。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宏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宏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宏建犯罪的危害后果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已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谅解,现家庭成员的生活主要靠其经济来源维持,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宏建酒后驾驶鲁M×××××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路桥上时,与张某驾驶的津A×××××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被告人李宏建未离开事故现场,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也无拒捕行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交代了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对被告人李宏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从提取的被告人李宏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4mg/100ml。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宏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李宏建已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李某证言,被告人李宏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宏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宏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建已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宏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宏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宏建醉酒程度较重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不能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