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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季永清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永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秀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永清,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誉,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鼎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永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圆鼎森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方圆鼎森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杜丽霞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大利书 记 员  屈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