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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住甘肃省古浪县。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行至古浪县古浪镇红绿灯什子东北角品牌手机店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该店,将店内柜台中的9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9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95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75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窜至古浪县古浪镇红绿灯十字品牌手机店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柜台内的9部手机盗走。经古浪县公安局委托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部手机价格为95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追缴赃款45元,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元,被害人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出生日期等信息。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古浪县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赵某某,证人严某某、马某甲、周某、辛某、刘某某、程富香、黄培玲处扣押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乙。4.收条、申请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7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证人辛某证言。我现在使用的安铂AB001金色智能手机,是2016年4月1日在赵某某处买的,价格250元,付了150元。赵某某说他是代着卖刘培军的手机。6.证人马某甲证言。我现在用的是Waibi牌X5手机,大约是2016年4月2、3号从赵某某处买的,我付给赵某某200元。7.证人周某证言。2016年4月5日我从赵某某处买的金黄色平板智能手机,价格200元,付给100元,欠100元。赵某某说是从一个姓刘的同学手里买过来的。8.证人马某乙证言。2016年4月2日晚上,我从赵某某处以350元的价格买了部白色安铂plus手机,赵某某告诉我是从手机店买的,当时给了150元,后又在QQ上给赵某某发了150元红包,剩50元没给。2016年4月4日,我以450元将手机卖给刘某某。2016年4月7日中午,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再发3部手机,赵某某答应了。9.证人刘某某证言。2016年4月4日,马某乙让我看了1部白色安铂plus的平板智能手机,商量的价格是450元,给了290元。10.证人程富香证言。2016年4月4日15时许,赵某某将1部白色心米平板智能手机给了我,赵某某还拿着2部手机,说是他买的。11.证人年某某证言。2016年4月初,我以200元的价格在赵某某处买了部香槟色平板智能手机,钱欠着,手机我先拿上了。现在这部手机抵押在情缘静吧里。12.证人严某某证言。我和丈夫马德垄经营圆通快递公司。2016年4月11日13时许,业务员齐某某告诉我有部手机要发往大靖,因为是本县地区,就没有填单子,让齐某某把手机验好,包装好,放在发货区,等明天发往大靖。13.证人齐某某证言。2016年4月11日13时许,一个约十七、八岁的女孩,带着1部淡蓝色平板智能手机,要发往大靖,因为是本县地区,老板让我不用填单子,我把手机验好,包装好,放在发货区。14.证人张某甲证言。2016年4月11日10时许,赵某某让我帮忙去把1部淡蓝色平板智能手机快递到大靖,中午下课,我去圆通快递将手机交给一个女的就回学校了。15.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6年3月30日8时许我到店门口准备开店,看到门北侧放着把老式剪刀,卷闸门有被撬动的痕迹,门上被剪开一个长约20公分的口子,右下角明显从轨道中撬出来了,卷闸门上的钢筋锁也有被撬动的痕迹,我将卷闸门推进轨道,将店门打开,里面的玻璃门开着,我进到店里,发现中间柜台中摆放的很多商品手机不见了,剩下的手机在柜台中胡乱摆放,我感觉手机被盗,将手机摆放整齐就报警了。被盗的是1部淡蓝色KDoorx5手机、1部金色安铂ab001手机、1部金色waibiX5手机、1部白色waibiX5手机、1部金色OPPOR7手机、1部金色心米A1手机、1部白色心米A1手机、1部白色安铂plus手机,还有3部手机具体品牌型号忘了。1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因为张国顺催着要我借他的200多元钱,2016年3月29日我就到古浪步行街去看能不能在手机店偷部手机,结果没发现合适的目标,就又到古浪县城红绿灯十字,在十字东北角发现“品牌”手机店里摆着多部手机,我把店里的环境观察了一下,从手机店出来就回去想等没人时来偷手机。晚上我将闹铃定在第二天凌晨2点半,凌晨起来我把家里的黑色铁制剪刀拿上藏在袖筒里到红绿灯十字,打算去撬手机店的门,我到“品牌”手机店门前发现周围没人,就拿出剪刀在卷闸门左边离地约80厘米的地方剪了一道约10厘米长的口,剪开后还是打不开,我发现卷闸门左下角有松动,就用手抓住向外掰了一下,就被掰开了一条缝,我用双手将卷闸门抬起来,右手将门抬住,左手将里面的玻璃门推开,从门缝里钻进去后走到摆放手机的柜台里侧,打开柜门,从柜台里摸出1部手机,打开手机手电筒,通过手电筒的亮光在柜台里偷了几部手机装在衣裤口袋里,我就从掰开的门缝里出来回家了。剪刀平时在家使用的,手柄用塑料包裹,比较破旧,用完我放在了手机店卷闸门前的台阶上。偷的手机是1部金色OPPOR7手机,其它都是杂牌手机,我把手机藏在被子底下。第二天,我在班里打听别人是否需要手机,我撒谎说手机是从我同学刘培军跟前拿的。我偷了9部手机,其中OPPO手机我自己用,卖给马某甲、周某、辛某、年某某各1部,卖给马某乙2部、送给我女朋友程富香1部、1部在家里放着。我共收了450元,给张国顺还了250元,在卡号6228483648399270571的农行卡存了150元,另外50元我花了5元。1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古浪县古浪镇红绿灯什子东北角品牌手机店。1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4月11日,经被告人赵某某指认,确认古浪县古浪镇丰泉村租住屋就是其藏匿手机的地方,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东北角的品牌手机店就是其盗窃手机的现场。19.赃物移交清单。证明古浪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赃物银行卡1张、赃款45元随案移交本院。20.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SunVRnS6B金色平板智能手机价格为659元;被盗淡蓝色Waibi手机、灰色安铂ab001手机、金色Waibix5手机、白色Waibix5手机、金色OPPOr7手机、金色心米A1手机、白色心米A1手机、白色安铂PUL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89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所盗赃物在案发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追缴的赃款45元应依法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赃款4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述智代理审判员  秦天珍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