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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宁波市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397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9421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工业功能区(灵桥村)。法定代表人:吕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6019400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凤起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预收30744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