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诉被告吴计路、刘宝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吴计路,刘宝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788号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地址满城区陉阳驿村。负责人:晁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喜勇,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计路,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刘宝亭,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顺平县人。系被告吴计路之妻。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诉被告吴计路、刘宝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杨喜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计路、刘宝亭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诉称,2010年被告建厂购买原告的水泥砖。截止到2010年10月21日被告共计购买水泥砖67车,合款3372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陉阳驿砖厂砖67车,30820+2900合计33720元,叁万叁仟柒佰元。高于铺村吴计禄,2010年10月21日。当时言明给付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再推脱至今未付款。经查吴计禄户籍登记名称为吴计路。其与刘宝亭为夫妻关系。要求给付货款33720元及利息。被告吴计路、刘宝亭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自2010年与被告吴计路即发生买卖水泥砖的业务关系。2010年10月21日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水泥砖款33720元。被告吴计路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陉阳驿砖厂砖67车,30820+2900合计33720元。叁万叁仟柒佰元,高于铺村吴计禄。2010年10月21日”。吴计禄的户籍名称写作吴计路。和刘宝亭系夫妻关系。原告方年年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砖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偿还原告砖款,应承担合同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依法应自欠款明确或形成欠款条时支付欠款。原告主张计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亦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计路、刘宝亭共同偿还原告满城县鑫元水泥砖厂货款33720元。自2010年10月21日起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吴计路、刘宝亭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